會章

●第一章 會名

聖伯多祿天主教小學家長教師會
ST. PETER'S CATHOLIC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第二章 會址

香港鴨脷洲利東邨第二期

●第三章 宗旨

1.加強家長與學校間之聯繫、溝通及合作。
2.促進家長間教育子女經驗的交流。
3.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相輔相成,提高教育質素。
4.配合學校課程及活動,改善及提高學生之褔利。

●第四章 會員

1.會籍:
  普通會員: 現就讀於聖伯多祿天主教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本會「普通會員」。惟每一家庭只可選一位代表參加,每位會員每年皆須繳交會費。
  當然會員: 現任本校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當然會員」。得豁免繳交會費。
  名譽會員: 凡屬本校舊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離任之校監、校長或教師,經常委提名而在常委會通過者均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得豁免繳交會費。
                                                   
2.權利:「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在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可享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並可享有本會一切權益。「名譽會員」則不能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但可享有其餘一切會員權利。
 
3.義務:

甲.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會章、一切議決案及促進本會發展。
乙.「普通會員」須按年繳交會費。

●第五章 會費

常務委員會可按需要徵收會費,所得款項只可用作支付本會一般開支,如:印刷、紙張、文具,以及符合本會章第三條有關本會宗旨各項目。每年年費由常務委員決定,每年年費為35元。若會員自動退會,已繳交之款項不退還。

●第六章 組織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1.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甲.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學年十至十一月間召開一次。出席人數最少應為全體會員百份之十,大會方為有效。未暇出席者得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作代表。若出席人數不足,得於十四天內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乙.權責:
 
         1/ 修改本會會章。
 
         2/ 推選常務委員。
 
         3/ 商議及推進本會會務。
 
         4/ 通過本會財政報告。
 
2.常務委員會: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執行。
 
    甲.常務委員會共有委員十三人。包括:
 
         1. 只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或學校的現職教員,才可選出或成為該團體的幹事。 

         2. 常務委員會共有委員十三人。包括:

2.1 八名家長常委,由每屆週年大會投票中得票最高者當選。

2.2 五名教師常委,由教師互選或校長委任。
 
         3/ 校長為本會榮譽顧問,其餘職位,則由常務委員會互選擔任。
 
         4/ 本校校監為本會榮譽顧問。
 
    乙.常務委員會職權及架構:
 
         主席一人 由家長委員出任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籌組常委會之推選;

領導常委會執行會務。
 
         副主席二人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名出任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秘書二人 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名出任協助主席準備本會的會議議程;撰寫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內、對外的文件。
 
         司庫二人 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名出任管理本會一切收支賬目及財政;每年須協助主席制定結算書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公關二人 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名出任負責聯絡家長及教師之工作。

         委員四人 由家長委員三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負責策劃及推行一切會務與各類有關聯誼、公關、康樂、學術和經驗交流聚會等活動。

         顧問二人 由校監及校長出任

    丙.遇有常務委員退會、辭職、喪失會籍或其他原因出現空缺,若出缺為主席,將由副主席補上,如副主席亦同時出缺,主席職位將由其餘最少六位家長委員中互選補上;除主席外,其他常務委員職位,可由候補委員填補,如仍有出缺,常務委員會有委任某會員為委員之權力。 替補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此項替補出缺的決定,必須於「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經過最少半數的常務委員通過,方成定案。教師委員的出缺則由校方委派教師填補。
 
3.特別會員大會:若常委會認為有必要或有20 % 或以上會員聯名書面提出任何動議,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應於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全體會員出席。

●第七章 管理及行政

1.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兩星期,常務委員會主席須以書面通知會員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之會員通過,方成定案。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3.常務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二次。其法定人數以超過半數常委出席為有效。
 
4.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工作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其成員( 臨時幹事) 不必為常務委員。特定活動完畢後,該小組即自行解散。
 
5.除當然委員外,常務委員之任期為兩年。若再當選,只可連任兩次。
 
6.常委人選產生後須於七日內進行互選。互選後七日內新舊常委須完成職權移交,同時將常委名單呈報社團註冊處。
 
7.每次會議紀錄 (包括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需呈交副本一份予聖伯多祿天主教小學校董會(以下簡稱校董會)備案。
 
8.任何議決案 (包括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活動及措施) 如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或有損本校利益時,校董會有否決權。

●第八章 財政

1.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由常務委員會核准之銀行。提取款項,支票須經主席或司庫其中一方以及校方司庫或一位老師委員其中一方簽署,方為有效。
 
2.常務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的權利。而各小組之經費支出須先經常務委員會批准。
 
3.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4.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制定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員核妥後,再交回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5.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三年之後單據作廢。

●第九章 核數

由常務委員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目。

●第十章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 

 (一)引言 

1.本選舉指引按照《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訂。(有關細則,詳見附錄一)

(二)候選人資格

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

2.1 (i)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2.2 (ii)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三)人數和任期

1.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

2.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任期為兩年。為計算校董任期起見,任何上述校董如因註冊事宜而延至九月一日以後始就任,在其任期的首個學年內,任

何不足十二個月期間均須視作完整的一年。

3.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在任期屆滿後,僅享有重新提名連任一次的資格。連續兩任的任期屆滿後,家長校董須於兩年後方再享獲提名為校董的資格。

(四)提名程序

1. 選舉主任:

1.1 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為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

2. 提名期限:

2.1 家長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兩星期。

3. 提名:

3.1 選舉主任須發通函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如適用)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須在通函中列明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和職責。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並須有四名和議人。和議人必須是現有學生的家長。

3.2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五)候選人資料

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簡介,字數50至100字。

2.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七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通函,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隨通函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家教會應在通函中列明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

(六)投票人資格

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有權投票。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2.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

(七)選舉程序

1.投票日期:

1.1 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八)投票方法

1.家教會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名學生,讓其父母投票。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生的人,在其要求下,也可給予選票。「選票」由學生帶回家轉交家長填寫。

2.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3. 家教會設置一個已鎖上的投票箱,鎖匙由選舉主任保存。

4. 家長填寫選票後,把選票對摺,於投票日親自到學校把選票放入設於學校的投票箱,或經子女把選票放入投票箱,空白的選票亦須交回。

5. 校方須記下已交回選票的家長,然後才把選票放入投票箱。

(九)點票

1. 選舉主任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2. 家教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

3. 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3.1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3.2 選票填寫不當;或

3.3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4. 在選舉中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5. 倘若兩名或以上候選人得到相同票數,即時以公開抽籤決定。

6.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

7. 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十)公佈結果

1. 選舉主任將發通函予所有家長,公佈選舉結果。

2. 落選的候選人可以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理由,本會將舉行一個由校長、選舉主任和本會委員出席的會議,決定上訴的結果。沒有理由的上訴不會受理。

3. 如需重新點票,須邀請投訴人及所有候選人出席監票。

4. 上訴委員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十一)選舉後的跟進事項

1. 家長教師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該校的家長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本校的校董。

2. 常任秘書長接獲學校校董註冊的申請後,須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並可以<<教育條例>>第30條規定的理由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本校的校董。

(十二)填補臨時空缺

1.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2.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家長教師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家長教師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十三)注意事項

1. 作為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須留意載於「家長校董選舉指引」(附件三)的道德操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2. 常任秘書長接獲學校校董註冊的申請後,須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並可以<<教育條例>>第30條規定的理由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第十一章 解散及修章

1.若要解散本會,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可由會員大會通過,捐贈本校。

2.修改會章,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及由社團註冊處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章 會章的詮釋

假如會章有任何部份的意義顯得不明確,常務委員會有權加以詮釋,以便有效率地處理會務。

檢視及修定日期為2019年11月6日

© 2024 版權所有地址:香港鴨脷洲利東邨第二期電話:28748311傳真:28748658訪客人次:2639146
Powered By Friendly Portal System 10.32